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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512 就服法5/12生效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縮短 合意轉換逾一個月未轉出 原雇主仍須負責任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二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112年5月12日生效,其中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逾一個月未轉出,可申請遞補新移工;勞動部提醒,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擔。

 

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112年5月10日總統公布,並自12日生效。配合法規修正,勞動部同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依移民署112年3月統計,失聯移工共8萬3,590人,其中製造業4萬5,928人、看護工3萬1,473人、漁工2,761人、營造業2,192人、其他630人、農林漁牧或魚塭養殖293人、家庭幫傭163人及農務技工150人

 

勞動部說明,自112年5月12日起,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1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勞動部舉例,移工如於112年6月1日發生行蹤不明,產業雇主得自當日起算滿3個月,即同年8月30日起可申請;家庭看護雇主自發生行蹤不明當日起算滿1個月,即同年7月1日起可申請;另外,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若經勞動部於112年6月1日發函廢止聘僱許可,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112年6月1日起算滿1個月且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翌日,即112年7月2日起雇主得申請遞補。

 

勞動部提醒,符合申請之雇主最晚應在得申請遞補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至於在法令生效前,雇主等待遞補期間有符合新法規定的標準,如何申請?勞動部表示,移工如於112年5月12日前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滿3個月以上且未滿6個月,家庭看護雇主自於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1個月以上且未滿3個月,雇主也可以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https://fwapply.wda.gov.tw)。勞動部預估約有3,000名雇主可立即申請遞補新移工,其中家庭雇主約1,000名,產業雇主約2,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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