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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325 社工薪資回捐 勞動部發函齊一違法認定原則 未全額給付工資將處罰鍰並限期雇主補付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廿五日臺北報導】針對近來有部分社福機構逕自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後,必須將其一部分工資,給予其他社工人員之作法,勞動部強調,社工人員的薪資給付,社福機構應依約照給,不得以任何方式減少薪資,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規定,裁罰社福機構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由於社工薪資回捐案件層出不窮,近期爆出高雄、台南兩社福機構要求社工每月將薪資回捐 500至2,000 元給予另一名社工,等同規避將薪資回捐給機構之違法情事。日前立法委員王婉諭召開記者會,針對社工遭遇薪資回捐變形手法及不定期契約終止的權益保障,要求政府正視並立即檢討改善。對於變形的違法薪資回捐、資遣的樣態,王婉諭提出三大訴求,第一,應實質認定屬於薪資回捐,主管機關應公告停止補助:雖未直接回捐雇主,但社工提撥薪資給同事,無法得到全額給付,相對替雇主負擔人事費用。第二,勞動契約應載明薪資及工作項目,始得補助。第三,針對不定期契約終止,不得要求自願離職,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給付資遣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數額,全額直接給付。過去,社福機構曾有要求社工人員薪資回捐的情況,這種一次每月捐出一定金額的工資,未依約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將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將按次處罰。黃維琛表示,近日聽聞少數社福機構逕自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後,必須將其一部分工資給予其他同事之行為,雖然外觀上,雇主已依約定金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仍得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

 

黃維琛指出,勞動部112年3月25日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齊一違法認定之原則。衛生福利部107年已建置「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如接獲勞動法令之申訴案件,勞動部會立即交由地方政府進行查處,保障社工人員勞動權益。根據統計,107年3月至111年10月為止,有78案申訴,其中25案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黃維琛強調,對於社工人員的薪資給付,社福機構應依約照給,勿再以任何不當方法損害社工人員受領工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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