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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323 行政院會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 全文修正47條 強迫勞動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廿三日臺北報導】行政院會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正草案全文共47條,其中將「強迫勞動」納入勞動剝削範圍,以及為利外籍被害人留臺謀職,並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修正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接軌國際規範的趨勢,並為防制類似日前發生於柬埔寨的人口販運案事件,增訂「使人實行有刑罰規定之行為」,例如從事詐騙行為也應受罰,以及人口販運運送行為罪;並提高人口販運加害人相關刑責,以增強預防及嚇阻效果,同時增訂安置被害人的多元途徑,強化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111年勞力剝削逾半數 人口販運首見器官摘除
歷年來包括警政署、移民署、海巡署以及法務部調查局等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自96年以來平均每年約100多件;根據統計,111年人口販運案件有161件,包括勞力剝削有75件、性剝削85件以及1件器官摘除。另根據勞動部統計,111年核發外籍人口販運被害者工作證有35人。

 

內政部表示,人口販運議題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殘害人權甚鉅的犯罪行為。我國於98年6月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迄今約14年,在此期間,各項打擊人口販運工作成效雖為國際社會所肯定,但是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邀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各相關部會研商,本次修法確立「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兩項核心理念。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法有4大重點:
一、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現行人口販運定義對勞動剝削的範圍,與「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尚有落差,考量國際間部分國家,已將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列為勞動剝削的態樣之一,因此修正定義,將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利外籍被害人留臺謀職
擬核發1年期居留許可
二、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增訂疑似被害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使救濟程序更迅速。又為利外籍被害人留臺謀職,並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修正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另為提供需要安置服務的本國籍或外籍被害人多元選擇,這次也增訂非機構式的安置服務,以及因特殊情況須在外租賃房屋或居住於工作地點等,都能獲得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措施。
三、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為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而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這次也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期嚇阻不法,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
四、強化人權治理及供應鏈:為強化打擊人口販運及銜接國際人權標準,增訂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維護政府採購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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