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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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5條附表6修正草案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第25條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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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其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經認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六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因此,附表六「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二十五條所定工作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為聘僱外國人人數之「依據」。此次修正,計修正第30條、第31條、第32條,以及第34條,其要點如下:
一、新增符合本次行政院核定之回臺投資方案之雇主,其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二、新增符合本次行政院核定之回臺投資方案之雇主,其聘僱外國人之比率,及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期間。(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三、新增符合本次行政院核定之回臺投資方案之雇主,其引進外國人總人數及聘僱國內勞工之薪資定期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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