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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703新聞稿聘有外勞企業資遣本勞 需先書面徵詢函釋跨國企業定義 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台灣皆可

勞動部指出,宏達電資遣1,500名本勞與340名外勞,已達到大量解僱規定,目前由地方政府-桃園市勞動局協助勞雇協商,勞動力發展署協助外勞轉出事宜,以及入廠輔導處理本勞失業認定與就業媒合;勞動部提醒聘有外勞的製造業雇主,調整產線人力配置時,除依資遣以及大量解僱規定辦理通報外,應優先裁減從事同一性質工作的外勞。


生產HTC手機的宏達電子宣布,將台灣地區進行製造部門的組織優化與策略性人力資源配置調整,預計縮減製造部門員工人數共1,500人,占全球員工6,450人的25%,預計於9月底前執行完畢,勞團3日上午前往宏達電桃園總部抗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宏達電本勞有6千餘人,將裁減1,500人;外勞有700人,將解約340人,已達到大量解雇標準,勞動力發展署將會協助外勞轉出,及協助本勞失業認定與就業媒合。


勞動部指出,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本勞卻仍聘用外勞,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勞前,應依規定期限內及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願意擔任現職中外勞所擔任工作之意願後,始得資遣或解僱本勞。


勞動部提醒,雇主以書面徵詢被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薪資不是以外勞現行的薪資,要求被資遣本勞回聘薪資是要以「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給付。


勞動部說明,根據就服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雇主違法就服法第54條與第72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有意願擔任外勞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外勞工作,顯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針對「跨國企業」定義重新函釋指出,在二個國家以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子公司或母公司有在台灣地區設立者皆屬於。


勞動部107年7月2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3款所定「跨國企業」之規定,自即日生效。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勞職管字第1010504602號 令,自即日廢止。
勞動部函釋說明,所定「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 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


同時需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經濟實體,一、申請前1年於全世界資產達20億美元以上;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三、國內員工數目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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