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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726新聞稿 乳牛飼育有6件申請案 多在中、南部、去年勞資爭議2.6萬件 9成民眾選調解制度處理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廿六日臺北報導】為緩解農業缺工問題,勞動部108年4月3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新增有關乳牛飼育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隨後農委會訂定相關作業要點,據了解,乳牛飼育工作申請案已有6件,至於外展農務工作則尚未有申請案。


乳牛飼育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是屬於試辦計畫,於實施1年後檢討。勞動部指出,目前有6件乳牛飼育工作申請案,分別是在台南、雲林、彰化及高雄,不過都還在補件程序中。


勞動部表示,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乳牛飼育業認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未聘僱國內勞工免附)、審查費收據等。


勞動部指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的雇主申請資格,係以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80頭以上,並持有合法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者,應檢附規定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認定,取得乳牛飼育業認定函,並應於取得認定函60日內,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勞動部提醒,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依規定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故申請聘僱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之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牧場所在地就業服務中心登記國內求才,於規定求才期間內經推介本國求職者後無法滿足缺工需求時,始得檢具規定文件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求才證明書。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雇主,其牧場運作係以共同經營之家庭成員或親屬為對象,彼此具互助關係,與其他成員間非屬僱傭關係,且無聘僱國內勞工者,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免附雇聘辦法證明書,但有聘僱本國勞工者,仍需檢附。


勞動部說,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其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4人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1人,並以1人為限。前開國內勞工人數,係以雇主所屬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加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認定之畜牧場用地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去年勞資爭議2.6萬件 9成民眾選調解制度處理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廿六日臺北報導】根據統計,107年勞資爭議有2萬6,649件,其中9成9是權利事項,包括工資、契約、休假、給付資遣費、給付退休金、勞保給付、職災補償及工會身分保護等爭議。勞動部指出,9成以上民眾選擇調解制度處理勞資爭議,和解率達5成。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勞資爭議處理法》於100年修正時增訂調解人機制,透過調解人的專業、溝通及協商技巧,讓勞資雙方儘速就爭議達成共識,為持續培育調解人新血,並維持調解的品質,勞動部賡續推動「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訓練及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計畫,108年度辦理認證訓練1場次,預計培訓50人取得調解人資格,另於北、中、南區辦理執行調解業務研習活動共7場次,將有350名調解人參與回流研習,以強化其於勞資爭議處理上的專業知能及溝通技巧,維持一定調處品質。


王厚偉說明,有關調解人的資格,包括具實務經驗的律師、大專院校講師或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勞資爭議或法制人員,又為廣納人才,同時兼顧調解能力,自100年起亦針對具調解或協調經驗2年以上者,辦理認證訓練,截至107年底,已培訓520名調解人。


王厚偉指出,勞動事件法已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雖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另訂之,惟未來法院於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所調查的事實、證據及適當方案,因此調解人的專業及撰寫紀錄的品質將益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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