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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712新聞稿_外國人健檢辦法草案 可後續補接種MMR、印尼投資論壇 台中場尚有名額、桃園

有鑑於近年國際間麻疹疫情頻傳,而國內疫苗供貨時有短缺不穩的情況,衛生福利部7月11日預告「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第10條修正草案,為避免國內疫苗供應短缺,影響第一類外國人工作權益,增列第4條第3項但書第1款規定,若因疫苗短缺以致無法辦理接種,得先核發聘僱許可,待疫苗短缺因素消失後,後續限定一段期間內完成預防接種。屆時如未補接種者,其健康檢查列為不合格,將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
外國人健檢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正在預告階段,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修正意見,可於60日內提出,電子信箱:ljj33@cdc.gov.tw,或電洽疾管署(02)2395-9825。


依照現行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除非是各級政府及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籍顧問、研究工作者、經教育部認可受聘至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以及獲准居留的新住民等對象,其餘情況雇主均應向中央申請許可。而雇主聘僱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外國人擔任專任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應於申請聘僱時,提出三個月內的健檢合格證明,健檢項目即包含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為避免麻疹、德國麻疹抗體檢驗為陰性的外國人,因MMR疫苗短缺無法接種,導致無法申請工作及居留,此次修正草案增列辦法第4條第3項第1款,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健康檢查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但因國內疫苗短缺致無法檢附MMR接種證明,經中央限期預防接種,以及第7條第2項或第9條所訂規定,不在此限。
此外,草案第10條增列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4條第3項第1款規定完成預防接種,與經確診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未依規定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未依第9條規定配合肺結核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健檢將判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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