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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605新聞稿11種製造業申請鬆綁7休1勞動部下週討論職保法草案登記有案企業強制納保 有意見84提出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五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將於6月12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議,討論由經濟部提出包括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11種製造業,因狀況特殊,在生產計畫外臨時接到之訂單,考量產業營運與產製特性,申請鬆綁7休1,不過,每年調移例假次數不得超過12次,或執行調移之總天數不得超過半年。


經濟部這次為包括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玻璃製造業、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印刷及其輔助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食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 機械設備製造業及電線電纜製造業等11種行業,提出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範圍,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之行業。


經濟部提出申請理由,輪班制勞工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仍以連續11小時為原則,惟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能遇有員工無法到勤、工廠設備搶修、船期交貨限制、民眾生活需求或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如農損計畫)等特殊原因,相關人員必須配合工作,有臨時調動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必要,因此建議公告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等行業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因特殊原因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至於,申請鬆綁7休1,其理由是在生產計畫外臨時接到之訂單、客戶臨時插單或交期急迫之訂單等,有交貨期限之壓力,且因屬短期性之密集產製,且通常須具一定之產製技術,非屬臨時招募之替代人力所能勝任取代,而有調整例假之必要。另為因應美中貿易戰衝突轉單或產線移轉回台,而有急單生產需求。考量產業營運與產製特性,以及勞資需求意見,因此建議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等行業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之需求,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


不過,經濟部有自行提出調整條件,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之需求,並符合每年申請例假調移次數不得超過12次,或執行調移之總天數不得超過半年之規定。 

職保法草案登記有案企業強制納保 有意見8/4提出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五日臺北報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6月6日預告,共6章106條,預告期間60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如有意見,可8月4日前提出;勞動部指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擴大強制納保對象,只要是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僱用員工1人以上,即為強制投保單位,即便未完成加保手續,仍給予保險給付,並處以雇主相當之罰鍰;另受僱自然人雇主,屬自願加保對象之勞工, 亦提供簡便加保措施。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鄧明斌說明,職保法草案將搭配細則等23個子法,職災保險未來擴大到所有事業單位有商號、稅籍等都須投保,若是臨時或是短期受雇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將會提供簡便加保措施。


鄧明斌指出,雇主須於勞工到職時申報加保,如果沒幫勞工加保,將處2萬元至10萬元的罰鍰,而且可以連續處罰。萬一勞工在未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並請領保險給付,罰鍰提高為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如果雇主依法加保就不會被處罰,且可分攤勞基法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他說,新法施行初期的費率仍按現行職保行業別費率表計收,等新法實施3年後再精算。


職安署長鄒子廉指出,為鼓勵職業災害勞工積極參與職能復健,規劃針對參與訓練的勞工,提供一定額度之職能復健津貼;另針對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雇主給予適度之補助,以鼓勵勞雇雙方積極參與職能復健,由專業機構提供復工協助,及早順利復工。至於職災勞工的復健津貼與雇主補助費用,鄒子廉表示,將在子法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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