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7
勞動部函 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外招募引進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及國內承接續聘移工之相關收費時點之合法性認定標準
勞動部函 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外招募引進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及國內承接續聘移工之相關收費時點之合法性認定標準。
如函文內容,在解釋國內仲介業者於「引進」外籍移工時,以及原雇主「續聘」外籍移工時,仲介業者可以基於何種理由,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及向雇主收取「介紹費」。簡言之,引進時,於移工踏入國門成為雇主聘僱之勞工時,聘僱契約生效後即得收取介紹費。而「介紹費」係向雇主收取,只有在確實提供雇主續聘既有勞工並提供非簡易文件服務時(如大量之溝通與說明細節等等),方可收取。
基於誠信經營原則,仲介公司就服務費以及向雇主收取之介紹費,均需依據有服務之事實,方可進行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