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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70907新聞稿產業外勞雇主因積欠薪資或加班費少給仲介提供不實資料聘外勞 重罰30萬元停業廢證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七日臺北報導】產業外勞雇主注意!勞動部提醒,在適用勞基法場所工作的外勞,雇主如因「積欠薪資」、「加班費計算有誤」等因素,造成薪資未全額給付,地方政府將會處以6萬元以上罰鍰,同時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並管制2年。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規定:「有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第1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2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暨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106年5月4日發函說明有關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裁罰規定適用原則。


針對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勞(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機構看護等業別)工資,係同時違反雇聘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屬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均處以罰鍰。


根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勞工資,法規有競合情形,因勞基法第79條規定罰鍰最高額100萬元,較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罰鍰最高額30萬元高,則上開違法情事應按勞基法規定裁處;另因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罰鍰最低額6萬元,較勞基法第79條規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高,則裁處時,其罰鍰額度不得低於6萬元。


至於雇主未全額給付非適用勞基法之外勞(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工資,則以違反雇聘辦法第43條第4項及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規定,按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強調,雇主未依法全額給付外勞工資,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應同時依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依就服法第54條規定,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2年不予許可。


 

仲介提供不實資料聘外勞 重罰30萬元停業廢證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七日臺北報導】針對嘉義市警方查獲嘉義市外勞仲介業者以假人頭從醫院騙取了診斷證明書和巴氏量表後,轉賣給有聘僱外籍看護工需求而無法取得「巴氏量表」之人,勞動部表示,除配合調查外,將會要求指定醫院在評估時,核實查證病人身分。


勞動部表示,已配合檢警偵辦提供資料,同時也要求檢警提供偵查結果,若查明屬實,違反仲介將依違反就服提供不實資料,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另將處以停業與廢證處分,尚有「偽造文書」的刑責。


另對於涉案雇主,勞動部指出,查獲屬實後,雇主除有「偽造文書」的刑責,以不實資料申請將違反就服法規定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同時將撤銷雇主資格及管制2年不得聘外勞。


據悉,嘉義市衛生局去年發現有兩張巴氏量表用同一個人的照片,將案件送到嘉義地檢署、嘉義市調查站查是否不法,因而查獲外勞仲介以假人頭開立醫師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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