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外勞社/1150709 水污費回歸實際排放計費 環部預告修收費辦法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7月9日報導】為反映實際污染量,並使水污費核算標準合理化,環境部9日預告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查核放流水超標日以稽查結果覈實計費且不設上限,其餘日數則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計算。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而依據收費辦法,水污費的費額由費率、排放水量和排放水質等因素決定。
超標日依稽查結果計費不設上限
環境部表示,考量現行收費辦法主管機關查獲水質超標時,水污費計費僅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的90%為上限計費,難以如實反映污染現況。因此本次修正收費辦法重點為擴大檢核,所有水質計量方式皆與主管機關稽查值比對;放流水超標日直接依實際稽查結果覈實計費且不設上限,其餘期間上限由放流水標準90%調升至最大限值計算。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法符合比例原則,期盼透過核算機制的合理化與明確化,確保制度能精準反映事業的污染排放程度,進一步引導產業積極落實自主管理,共同維護水體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