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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70906新聞稿上市櫃公司違反加班工時等 罰鍰5萬元起跳勞動部頒職安優良單位五星獎 8家企業獲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六日臺北報導】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新增第四款規定,特別針對「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違反加班工時、輪班及7休1例假規定(勞基法第32條、第34條或第36條規定者),其裁處金額將以5萬元起跳,其餘事業單位裁處金額仍維持2萬元,該規定將自1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勞動部長許銘春6日上午出席「大專校院學生職場安全衛生體驗營」時受訪表示,上市櫃公司屬於大型企業,應該要成為示範,因此如果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裁罰將從5萬元起跳,她強調,5萬元是最低的原則,如果企業違規的情節重大,仍可以加重1/2的罰鍰,也就是最高可罰150萬元。


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34條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明,日前找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開會研商,對於上市櫃公司違反勞基法加班工時、輪班及7休1例假規定,其裁罰應與其他中小事業有所區別,上市櫃公司更有能力遵守並執行法令,因此將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修正,其他事業單位維持裁罰金額2萬元起跳,上市櫃公司則是以5萬元起跳。


勞動部107年9月4日公布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自107年10月1日生效。


勞動部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有一致性之處理規範,特訂定本原則。主管機關應依勞基法第80條之一第二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於裁處罰鍰時,審酌下列各款情事,為量罰輕重之標準:包括(一)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二)累計違法次數。(三)未依法給付之金額。(四)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五)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六)受處罰者之資力。 


  該原則新增第四款規定,其修法說明指出,鑑於雇主使勞工超時工作、違反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及使勞工於例假出勤等規定,除影響勞工身心及家庭生活外,亦將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另考量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已具置專責人員辦理法遵事宜之規模,對於勞工權益之保障,應課予較高標準之要求,以促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因此違反前開規定者於行為時如屬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主管機關裁處時應依本法第79條第一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審酌其資力,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本法第79條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動部頒職安優良單位五星獎 8家企業獲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六日臺北報導】勞動部5日頒發「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暨「公共工程金安獎」,今年度優良單位五星獎共計8個事業單位獲獎,公共工程金安獎有11件工程獲得優等,16件工程得到佳作。勞動部政務次長施克和表示,勞動部每年辦理的「優良單位五星獎」與「公共工程金安獎」選拔,是要獎勵推行安全衛生績優的事業單位及公共工程,作為其他業界學習的典範,引領其他企業將工安文化內化為企業文化,持續推動優質職場安全工作環境。


今年得主包括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龍德廠、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熱軋廠、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動機事業處、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及嵩贊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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