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3月6日報導】為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的實際狀況,勞動部進行調查,結果顯示,企業在性騷擾防治制度與育兒友善措施上已有明顯進展,但職場仍存在部分不平等待遇與就業歧視情形,其中受僱者在求職或職場中遭遇的歧視以年齡與容貌最常見。 勞動部114年8月至9月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分別以事業單位與受僱者為對象。調查共回收事業單位有效樣本3,243份、受僱者6,920份(女性4,802份、男性2,118份)。
近9成企業有訂性騷擾防治措施
調查指出,114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已有88.9%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相較於91年僅35.5%,20多年來已提高53.4個百分點,顯示企業對於建立職場性騷擾防治制度的重視程度大幅提升。在受僱者經驗方面,最近一年(113年8月至114年7月)表示在工作場所未曾遭受性騷擾者占98.1%,曾遭受者占1.9%,其中女性為3.3%,高於男性的0.7%。進一步觀察女性受僱者遭遇情形,遭受性騷擾的加害者以「同事」與「客戶」較多,分別占1.7%與1.2%。曾提出申訴者占1.3%,多數在申訴後認為情況已有改善;未提出申訴者約占2%,主要原因以「當作玩笑、不予理會」最多。
騷擾樣態以言語、偷窺等最多
就騷擾樣態而言,以非肢體接觸騷擾(如言語、偷窺、偷拍、跟蹤或暴露等)占1.9%最多,其次為性別歧視言行占0.8%;非敏感部位及敏感部位碰觸則分別為0.2%與0.3%。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企業對於員工申請各項假別普遍持支持態度。114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各項假別的比率,多數超過8成5。其中以「產假」同意比例最高,達95.2%;「安胎休養」與「流產假」分別為93%及92.8%;「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及「產檢假」則分別為89.9%、88%與86.9%。僅「家庭照顧假」同意比例較低,但仍達8成。
家庭照顧假 雇主同意比例最低
依調查結果,員工規模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已有78.3%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84%設置哺(集)乳室。若以250人以上事業單位觀察,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的比例提高至87.1%,設置哺乳室者更達95.8%。勞動部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自91年起要求250人以上企業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乳室,並於105年修法擴大適用至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使相關友善育兒措施逐步普及。調查也發現,多數事業單位在各項業務運作中已 較少出現性別或性傾向考量。114年仍有性別考量的項目,以「工作分配」占14.9%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4%與「育嬰留職停薪」 3.1%,其餘均未達3%。若觀察跨性別或性傾向考量情形,同樣以「工 作分配」占5.8%最高,其餘項目也皆未及3%。
職場不平等以工作分配最高
從受僱者角度觀察,最近一年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的項目,以「工作分配」占2.2%最高,其次為「調薪幅度」1.7%,「薪資給付標準」及「求職」各占1.6%。按性別區分,女性受僱者以「工作分配」與「調薪幅度」各2.5%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2.3%;男性則以「工作分配」1.9%最高,其次為「求職」及「考核(考績或獎金)」各1.3%。
若排除性別因素,受僱者在求職或職場中遭遇的歧視原因,以「年齡」占3.9%最多,其次為「容貌(含五官、身高與體重)」1.7%,「階級(含職位區隔)」1.6%。進一步觀察,女性受僱者遭受非性別歧視因素中,以「年齡」占3.5%最高,其次依序為「階級」、「思想」、「容貌」及「語言」;男性則同樣以「年齡」4.4%最多,其次為「容貌」、「階級」與「黨派」,比例大多介於1%至2%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