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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外勞社/1150213 臺美貿易協定簽訂要求勞權接軌國際 3年內落實禁製造業移工額外招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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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2月13日報導】臺美簽署對等貿易協定(ART),針對非關稅貿易障礙,臺灣承諾接軌國際勞動規範,將建立審議程序禁止強迫勞動產品輸入,禁止扣留勞工身分證件,3年內處理製造業及漁工招募費問題,5年內提升勞工結社權。針對促進消除強迫勞動,協定中明定,自協定生效起3年內,必須落實禁止製造業和漁撈業移工收取招募費及相關費用,擴及來臺以前的階段,相關費用得由雇主於雇傭契約內支付。

 

確保服務費「不預收、不超收」
勞動部表示,將於3年內落實禁止對製造業及漁撈業移工額外收取招募費用,執行移工服務費「不預收、不超收」的規定,防止強迫勞動,將增訂《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修法禁止留置勞工護照及重要文件,並輔導產業招募及管理移工符合國際規範、精進雇主直接聘僱移工與優化仲介評鑑制度。針對協定要求確保勞工自由結社權利,勞動部表示將在協定生效後五年內,針對勞工結社權進行法規調適,包括降低中小企業勞工籌組工會門檻(協定中提到最低成員人數),以保障籌組工會權利。此外必須確保全國性聯合工會組織沒有最低代表性門檻要求、建立選擇或解散工會之適當機制,以避免無運作之工會影響勞工團結權之行使、完善適當罷工門檻,保障勞工爭議權之行使。

 

3年內遠洋漁工勞動權益比照本國
勞動部表示,針對上述推動事項,將向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完備法規研究並完整蒐集勞資共識,在調適期內循序推動。協定中也寫明,自協定生效3年內,針對遠洋漁業的移工,臺灣的法律必須提供從事相同職業國民享有的同等勞動權保障。商業漁船應全面落實《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包關勞工在漁船上使用無線網路及衛星電話;確保漁船勞檢部預先通知;執行漁船檢查人員具備必要勞動專業知識,例如透過對漁業署檢查員進行勞動法律與勞動檢查之紮實訓練,且執行檢查有適當職權。對此農業部表示,部分措施已於我國《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執行,未來持續落實。

 

建立審議機制 禁強迫勞動商品輸入
此外,根據貿易協定,臺灣應禁止進口由強迫或強制勞動生產製造的產品。勞動部表示將與經濟部國貿署共同組成「禁止強迫勞動審定會」,建立國內審議程序,採認美國關稅法第307調認定的強迫勞動產品禁止輸入。
針對汽車市場開放,勞動部表示,政府已推動新購 2,000cc 以下車款貨物稅減徵、汰舊換新再減徵,支持國內汽車產業。勞動部也將提出三大支持措施,第一、開拓多元市場,協調跨部會支持車廠降低製造成本,提高競爭力,創造多元市場需求,共同穩定基層勞工就業。

 

其次,勞動部將與經濟部協助勞、資、政社會對話,使勞資合作產業調適,協助產業間產能人力調配,也請經濟部研議30億車業專款連結勞工權益。第三,勞動部將加碼預算推動專案計畫支持勞工,強化汽車產業勞工權益保障與精進工作技能。

 

加碼專案支持汽車產業勞工
改善臺美商貿來往措施還包括:美規車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但必須符合美國FMVSS標準,審驗合格並取得耗能、污染、噪音等合格證明。針對美國FDA上市許可的醫材藥品,將予以採認。臺美雙方也將合作提升電子廢棄物及稀土回收能力,並改善投資環境,鼓勵美商來臺投資「五大信賴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