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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41230 詐防條例修正三讀提高減刑門檻 教唆、利用非本國籍人士加重刑責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12月30日報導】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未來詐欺犯罪者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賠償才有減刑空間;教唆、幫助或利用非本國籍人士犯罪者,刑責加重2分之1。內政部表示,將儘速研議配套措施,落實修正內容。為彌補現行詐欺犯罪者繳交實際犯罪所得即可獲得減刑,被害人卻難以獲得賠償的狀況,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提出詐防條例修正草案,以確保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得以落實。

 

6個月內和解賠償才有減刑空間
立院三讀通過修正詐防條例第46、47條,修正自首及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須於6個月內先支付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之全部金額,再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是否減免其刑。為遏止詐團吸收未成年人、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也修正第44條,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的規定,大幅加重詐欺犯嫌刑責,提高犯罪成本。此次修法也加重處罰,使被害人財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財損達1,000萬元之層級,同時提高財損達1億元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

 

擴大警示帳戶適用範圍
此外,也擴大警示帳戶、帳號發還剩餘款項的適用範圍,以利被害人早日取回財物,使人民有感。詐欺犯罪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調(和)解金額前,如有豪奢行為,法院於量刑時將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內政部表示,將儘速與相關部會研議配套措施,以落實執行修正內容,並強調政府會持續精進各項防制作為,藉由跨部會合作與公私協力方式,從技術面及法制面加強防制詐欺犯罪發生,以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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