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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41013 符合自請退休勞工死亡 繼承人可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10月13日報導】針對「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之勞工因故死亡是否得發給退休金」的疑義,勞動部日前函釋指出,若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的條件,若該勞工因普通事故或其他原因突然死亡,其繼承人可依法繼承退休金給付請求權,並向雇主提出請求。統計至113年底,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還有7萬4,317家、勞工人數約48.4萬人。

 

勞動部114年9月19日發函指出,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76年10月8日發布之台(76)勞動字第5012號函,曾規定符合自請退休條件的勞工死亡時,雇主「宜發給退休金」,惟若撫卹金優於退休金時,得擇領撫卹金,即日起停止適用。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即具有契約終止權及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在勞動契約消滅時,即得請領退休金;因此,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之勞工因故死亡,得由繼承人繼承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向雇主請求給付。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檢視相關法規以及法院多年判例,都認為適用勞退舊制勞工已符合退休年齡,若是生病或意外死亡,雇主應該給付舊制退休金給家屬,因此勞動部將原函釋停用,明確化勞工既得權利的保障,避免因勞工不幸身故而喪失退休金請領的權利。《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自請退休條件包含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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