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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40825 被害人因性騷擾到庭或調解 雇主都應給公假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8月25日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勞動部2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日前有地方政府詢問,性騷擾被害人至鄉鎮公所調解,當日是否屬於公假?由於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機關後,未必均以訴訟程序終結,本次解釋被害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抑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均可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所定「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至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均可申請公假。
黃琦雅指出,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出席到庭或參加調解,雇主如未給公假,將依性工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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