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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40711 強化再利用機構管理 環境部修廢清書管理辦法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7月11日報導】為強化審核機關對再利用機構管理及行政管理措施,及因應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SRF)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訂定,環境部10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健全再利用機構管理,調整從事附表或公告再利用行為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效期限規定。以及強化SRF再利用審查,規範SRF製造廠均應進行三階段審查程序。

 

資源循環署進一步說明,為強化再利用運作管理,調整以附表或公告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針對首次申請、展延及變更運作時,訂定不同有效期限,且審查階段應至現場勘查,增加管理實務之彈性空間。首次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或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不同事業廢棄物項目進行再利用者,廢清書有效期限為3年。

 

依附表或公告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者,展延有效期限為3年以上5年以下,辨理變更核准者,廢清書有效期限為3年以上5年以下。另針對有重大違規、長久未從事廢棄再利用者,有強化管理必要與非法棄置風險,增訂得縮減其廢清書效期的規定。
針對固體再生燃料製造廠於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設、新提、重提,以及涉及廢棄物項目或數量增加、再利用設備或製程量能改變之變更、異動時,應經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試運轉之三階段審查程序,俾符管理實務需求。另外也增訂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或營運許可已註銷、撤銷或廢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失其效力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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