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40630 攬才專法初審通過 畢業僑外生可工作 頂大標準再鬆綁 排名前1,500免經驗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5年6月30日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6月30日初審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放寬外國人取得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受聘僱從事專技工作者,無須具備一定工作經驗。於最近五年內取得前200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外國人,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此次並新增第12條外國人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延期居留期間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但立委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跨部會、中央聯手地方查核工讀情形,針對違反規定的學校扣減名額及獎補助。
特專領域 納入數位、生技等
立委蔡易餘等人日前提案修正第22條,擴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及就業金卡持有人的租稅優惠,將薪資條件由現行的300萬元調降到200萬元。但財政部有不同意見,後續將保留協商。強化延攬國際人才已成必然趨勢,此案獲得朝野立委高度支持,除第4條、第6條及第18條以外,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考量數位、環境、生技領域為國際發展趨勢,第4條將這三項領域以及運動,納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範圍。行政院先前草案第6條將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排名前1千大之頂尖大學學士以上學位來台從事專技工作,無須具備一定工作經驗。經討論後決議採用立委賴瑞隆所提版本,將名次放寬到前1,500名大學,以擴大攬才。
排名前200大 得逕申請許可
部分學校雖非大學,但在某些科系相當專精,因此羅美玲建議一併納入「未參與全球排名、但具特殊專業優勢之學院」。教育部回應,獨立學院難以有世界公認標準,這次修法後已放寬名次,原先未排在500名以內大學,在這次放寬後就有機會納入適用。第11條修正,外國人畢業於世界前200名大學,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2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現行規定僑外生畢業後即無法打工,這次修法亮點之一,在於新增第12條針對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身份獲延期居留許可期間,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以提升企業聘僱意願及來臺誘因。
僑外生尋職打工 跨部會防弊
然而過去屢次發生外籍學生成為血汗勞工的案例,當天通過立委范雲等人所提附帶決議,教育部應督導學校進行招生作業時,審查學生具備一定語文及經濟能力,教育部應推動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查核計畫,跨部會稽查工讀情形。范雲說明,教育部如接獲學生涉不當工讀等勞動條件檢舉,應函請學校查處並函轉勞動部辦理。如有到校實際查核訪視,亦邀集縣市政府同行,如實了解學生工讀情形。針對違反規定的學校,教育部須從嚴監督糾正,扣減外國學生招收名額及經費。學校也必須確實關懷工讀情形。
第15條則明定外國特專及高專之配偶獲准依親居留,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其依親居留期間。第18條有關外國人在台就讀折抵永居的期間,此次將副學士納入。外國專業人才部分,在我國就學取得博士、碩士、學士或副學士分別折抵3年、2年、1年,均較先前寬鬆。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博士、碩士學位分別可折抵2年、1年。
租稅優惠是否納入 部會不同調
行政院修法版本原先並未包含租稅優惠,討論階段決議納入蔡易餘提案版本,外國特專或就業金卡身份者,於首次符合在台居留滿183天且薪資超過200萬元(原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超過200萬元(原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所稅課稅。雖然國發會立場認為,基於吸引國際人才有其必要性,且多名立委也表態支持,但財政部強調,在納入相關優惠後,有效稅率可由40%降低至15%,同時也擔心成為「超國民待遇」,必須考量衡平性及對本國人的不公平競爭,經討論後決議財政部先就實際稅損、經濟效益等細部內容精算後再討論。其他內容,包含外專、特專納入勞退新制,外專以上獲准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規定,以及納入長期照顧、身心障礙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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