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40606 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原則 勞動部修正 8/1起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納入加重罰鍰對象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6月6日報導】勞動部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自114年8月1日起,除原先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台幣1億元的事業單位、信用合作社,新增衛福部評鑑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違反勞基法加班費、7休1、輪班間隔或假日工資等規定,其罰鍰最低5萬元起跳。
勞動部114年5月29日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增列「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前開修正規定,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違反工資、工時 罰鍰5萬元起跳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為使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罰時,有一致性處理規範,訂有前開共通性原則。其中第4點所列事業單位或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第34條(輪班間隔)、第36條(例假7休1)或第39條(假日工資)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3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黃琦雅進一步說明,為回應外界關切護理人力短缺、超時工作問題,及反映對醫療院所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加班時數計算及積欠加班費的裁罰金額過低,經邀集衛福部及各地方主管機關研商後,認為衛福部評鑑的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應比照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有完善管理與內控能力,因此這次將22至23家『醫學中心』,及80餘家『區域醫院』納入加重處罰對象。
加班未滿1小時 按比例給付加班費
黃琦雅提醒,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企業,員工出勤紀錄應該要登載至「分鐘」,加班不以1小時或30分鐘起算,只要是有加班事實,就要按比例給予加班費,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若是上述共通性原則第4點所列事業單位或雇主,則是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她舉例說明,勞工如有提供勞務逾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數如有未滿1小時者,仍應依實際加班時間計算,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勞工如發現雇主有違反法令情事,均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1955」勞工申訴專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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