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40506 《消防法》修正條文6月將正式施行 工廠有危害化學品將須設風險標示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5月6日報導】為配合消防法修正,規範工廠、倉庫具有危害化學品,應設置危害風險標示,內政部上月21日預告草案,訂定危害性化學品範圍、項目,與相關標示等級、設置位置,草案預告期28天。消防法去年11月底修正,相關條文將於今年6月施行,其中包含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規範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
未設標示或更新 最高罰150萬元
為了讓業者有所依循,法規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危害性化學品範圍、項目,以及風險標示板的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若未依規定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未按照公告的規定設置,處管理權人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為配合消防法修正,內政部日前預告訂定危害化學品範圍、項目和風險標示的相關規定草案。草案明定新規所稱的危害性化學品範圍,指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
類,且具物理危害(如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懸膠等)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急毒性物質、腐蝕/刺激皮膚物質、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等)。
危害性化學品項目為符合前款範圍,並且屬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調且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或是儲存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2條規定儲槽內的同規則第2-6條所定氣體(具爆炸風險)。
依爆炸、腐蝕等不同風險等級設置
針對危害風險標示板的救災風險等級,草案規範高、中、低度救災風險等級,分別以紅色、黃色和藍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並分別以爆炸、腐蝕、驚嘆號等不同圖式示警救災風險等級。若危害性化學品屬自反應物質、發火性液(固)體或有機過氧化物,則應另外以文字標示。高危害風險標示板應設置於場所供人員及車輛進出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而且是從外部就可明顯辨識之處;場所如有分區分棟情形,各場域應分別標示,比如個別建築大門、個別區域出入口、場所大門口,以保障救災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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