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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417 職安署籲雇主做好災害預防措施 以免受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4月17日報導】桃園市某公司因未落實職業安全措施,導致一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不幸身亡,該公司及負責人經法院審理後,分別被判處罰金與徒刑。對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呼籲各企業應引以為鑑,切勿以身試法,以確保勞工的生命安全。
根據地方檢察署調查,該公司負責人王○○僱用勞工吳○○負責管理司機及車輛。某日因貨物較多,指派吳○○協助宅配運送作業。當日,吳○○在桃園市某民宅執行貨物配送時,將貨車停放於斜坡後下車送貨,惟未使用車輪檔等安全防護措施,致貨車滑行。吳○○試圖進入駕駛座控制貨車時,不慎遭撞擊,經送醫搶救後不治身亡。
負責人判刑1年、公司罰30萬
檢方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及負責人未依規定督促罹災勞工檢驗車輛及使用安全設備,亦未建立貨車停放斜坡的標準作業程序與安全守則,導致事故發生。此外,事故發生後,該公司及負責人未提供任何補償,僅有保險理賠,且將責任歸咎於罹災勞工,態度惡劣。法院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276條、第55條之規定,判處該公司罰金新臺幣30萬元,負責人王○○有期徒刑1年。
職安署提醒雇主,應確實依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與防護措施,以防範職業災害發生。重大職災發生後,雇主除了面臨停工、罰鍰、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外,亦可能被公布於職災地圖網站,進而影響企業營運及其他員工的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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