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30416 因現行僱用型態多元 常見勞工兼職工作 預告修法刪除現行僅一位雇主請領限制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因現行僱用型態多元,勞工可能有兼職工作情形,同一勞工受僱於不同雇主,為加強鼓勵雇主提供就業機會予失業勞工,勞動部修法將現行請領限制刪除,同一失業勞工於相同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不同雇主,各雇主均得分別請領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
去年僱用獎助補助2,457家企業
根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失業勞工到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將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勞動部為鼓勵雇主聘用失業勞工,雇主只要用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的定期契約,僱用有僱用獎助推介卡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就會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根據資料,113年運用僱用獎助協助3,478人就業,核發補助2,457家事業單位,核發獎助金額共2億365萬4,515元。勞動部114年4月15日預告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14天,有意見者4月29日前提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服組科長葉逸秋說明,這次修正重點係配合「最低工資」自114年1月1日生效,將法條內有關基本工資改為最低工資;以及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後實務執行需要,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增加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葉逸秋表示,因現行僱用型態多元,勞工可能有兼職工作情形,同一勞工受僱於不同雇主,屬不同勞動契約,這次修法將刪除現行請領限制,使同一失業勞工於相同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不同雇主,各雇主均得分別請領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以加強鼓勵雇主提供就業機會予失業勞工。
鼓勵雇主提供就業機會給失業勞工
葉逸秋進一步說明,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或是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民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時,僱用獎助推介卡是有核定某種職缺,失業勞工持卡可以受雇於不同雇主,不同雇主都可以分別申請僱用獎助。勞動部提醒,雇主若有下列情況,包括未為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抑或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等情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不予發給僱用獎助,若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之獎助後將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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