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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401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未登記繳費 可開罰30萬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四月一 日臺北報導】為確保資源垃圾確實回收再利用或妥善處理,苗栗縣環保局提醒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務必確實向環境部辦理登記,為依規登記或申報最高開罰30萬元;另外,為落實化學物質源頭管理、降低食安風險,環保局近期舉辦訪查與說明會,未來將依輔導訪查計畫,不定期查察。
苗栗縣環保局表示,環境部從1997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其中製造、輸入及販賣指定物品及容器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製造或輸入乾電池、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資訊物品、照明光源及容器商品類之業者,均為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
責任業者販售之商品須標示回收標誌,並應於物品首次製造或輸入的2個月內辦理責任業者登記,且定期申報營業(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環保局提醒業者務必確實向環境部辦理責任業者登記,若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或按時申報營業量者,可罰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另外為了落實化學物質源頭管理,避免具食安風險疑慮之化學物質不當添加至食品,並加強運作業者空間分布之自主管理,環保局27日辦理「食安風險化學物質業者訪查」暨「化學物質應用標籤技術管理及災防圖資之溝通與宣導」說明會,未來將依據「化工原(材)料產業輔導訪查計畫」,不定期至縣內化工原(材)料運作場所,查察場內化學物質運作情形,輔導業者落實「四要管理」,以有效掌握化學物質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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