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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417 公共、民間重大工程 移工可互調不需申請 人數需符合規定 不可調派至一般營造業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四月十七日臺北報導】考量同一營造業雇主的個別工程會有不同的人力需求高低峰,為簡化程序、確保人力運用彈性,勞動部修改調派基準,即日起,同雇主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專案百億工程,三項工程皆可互相調派,不需申請,但工程經費人力需求總數仍需按規定比率安排。

 

由於勞動部之前的「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同一雇主若承建不只1件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各工程專案申請的移工若要調派到其他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必須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才能調派。但近期勞動部彙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內政部國土署反映的意見,考量各工程均有不同高峰期之人力需求,為簡化調派申請程序,讓業者可以視工作排程彈性運用人力。

 

因此修改認定基準,於17日發布新規定,未來同一雇主從「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到同一或不同計畫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不需再
申請就可逕自調派。

 

但從甲工程調至乙工程的移工人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的移工人數,加總起來仍然不能超過「工程經費人力需求模式計算公式」算出人數的40%。但如果乙工程為公共工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增加核配比率,可以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至於去年新開放的一般營造業申請到的移工,雇主若有承包兩個以上工程,皆可自由調派;若雇主同時承包一般營造工程(A工程),也有承建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或專案百億工程(B工程),也可從A工程調派移工至B工程工作。

 

但須注意,同一雇主專案申請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移工,則不能調派至一般營造工程工作。此外,如同一雇主的工程製品製造廠有人力需求,只有以公共工程專案申請的移工才可調派,並且必須先經過工程主管機關證明、申請獲得勞動部許可後,才能調派。合計的移工人數不能超過工廠原先聘僱本國勞工人數的30%。

 

依據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2月底為止,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聘僱移工有20,544人,民間投資重大工程有3,659位移工;而新開放的一般營造業移工則為6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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