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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524 育嬰留職停薪保障復職 勞動部籲雇主留意勿觸法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四日臺北報導】為協助受僱者親自照顧陪伴幼兒,確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均能順利回到職場,《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相關規定,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受僱者的復職申請;根據統計,近3年平均提出申訴案件約20件,送評議委員會有10多件,最後成案雇主被處罰則有5件。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之處分;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王金蓉指出,雇主除非有以下法令規定情形,包括:1.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倘因為以上4種情形之一,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王金蓉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已有相關的保障,雇主不讓勞工回復原職,或是恣意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職務,甚至無故解僱,皆可依法處理,違反者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緩,同時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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