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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512 勞工申請育嬰留停勞動部函釋10日前計算方式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二日臺北報導】依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對於「10日前」計算方式,勞動部函釋以勞工向雇主書面提出申請的次日起計算,10日不是以工作日計算,是以曆計算、包含假日在內。

 

勞動部112年5月11日函釋有關育嬰留停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訂「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期間可少於6個月,但每次不得少於30日,以2次為限。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為減緩勞工申請育嬰留停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配之影響,讓雇主可以及早因應,因此要求勞工要10日前書面提出申請,外界有詢問「10日前」如何計算,因此勞動部發函說明。黃維琛指出,「10日前」計算方式,以勞工向雇主書面提出申請的次日起計算足10日,例如勞工要在5月15日開始育嬰留停,則最晚要在同年5月4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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