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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418 五一勞動節 勞工應放假 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八日臺北報導】五一勞動節即將到來,勞動部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5月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果真的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加倍發給工資。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五一勞動節勞工放假已行之有年,全時勞工與部分工時勞工一樣,部分勞工當天有排到班應放假、工資照給,若有出勤則是工資加倍。

 

黃維琛指出,五一勞動節常發生當天加班費給付不清楚,或是雇主與勞工協商將當天國定假日挪移未指明清楚那天衍生爭議,提醒雇主應與勞工敘明清楚當天放假或是出勤作法。黃維琛說明,112年勞動節為星期一,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29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如下: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4月30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試算如下:150元×8小時=1,200元。
三、5月1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如下:150元×8小時=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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