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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414 簡化應備文件 桃市修正無違反法令證明 舊制勞退、哺集乳室改線上查核 即日生效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十四日臺北報導】為簡化申請檢附文件,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修改無違反法令證明申請書,過去事業單位申請時,須提供本國勞工具有舊制年資人數等資料,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則應另檢附哺集乳室照片,未來勞動局將改採系統線上查核。新申請表自即日起生效,提醒事業單位申請時應使用新版文件。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及第44條規定,雇主申請藍領外國人及中階技術人力,應向地方政府就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等事項,申請開具證明文件,即無違反法令證明書,據此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但聘僱移工從事家庭類工作、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以及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業工作無須檢附。勞動局表示,此次修正第1點及第9點,其中舊制勞退部分,原先規定事業單位填寫本國勞工具舊制年資、103年1月17日前到職新住民、白領專業外國人的精確人數,但事業單位及仲介業者反映數字無法精確導致退補件,因此簡化申請流程。

 

此外,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前規定需提供哺集乳室照片2張,包含1張室內照,1張門口標示牌;若無自行設置托兒設施,則需有與托育機構特約收托且在有效期限內的契約書或托育津貼發放辦法,未來會由承辦人員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線上審核。至於新制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勞保、職災保險繳費狀態,均由勞動局線上查核,免附相關證明。其他須檢附資料,包括勞資會議記錄影本、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無違反勞工法令切結書,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則應另有委託書。審核流程約5至6個工作日。

 

勞動局提醒,勞資會議記錄需加蓋公司關防,且有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自108年2月1日起,雇主應檢附申請日前1年內,至少每3個月1次,共4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申請時應依規定召開會議,並留意勞資雙方代表召開勞資會議是否仍在任期內,如已超過當屆任期,需儘速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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