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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411 企業聘僱已領取老年給付勞工 未加災保者將處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一日臺北報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勞動部提醒,雇主聘僱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的勞工,應依規定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該法實施至今已有近1,800件雇主因未替勞工加災保、或是薪資以多報少等被處罰鍰2萬元至30萬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將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均納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如公司行號、法人、律師、會計師、人民團體及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傭之雇主等)為其申報加保。根據統計,自111年5月1日至112年1月底,參加災保勞工有1,097萬人,平均投保薪資為3萬8,900元。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說明,常有雇主來電詢問,企業聘僱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是否還需幫他加災保?他強調,由於災保法擴大納保範圍,針對已領取勞工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皆應由雇主或所屬團體依災保法規定,為其辦理參加職災保險,目前已約有50萬名中高齡勞工單獨加災保,其中7成勞工屬於受雇、由企業為其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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