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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1125 簡政便民 申請第一類外國人免附公司登記證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廿五日臺北報導】針對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包括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及來台從事履約工作,為簡政便民,申請應備文件可由勞動部自網路得知者,可以免附,例如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或原聘僱許可函影本等。

 

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公告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生效。勞動部表示,為達簡政便民之目標,有關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及受指派來臺之外國人從事履約工作時,應檢附之文件項目,經該部與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進行資料介接後,得簡化免予檢附。

 

勞動部指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可依所列項目及期間免予檢附該項文件,但是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審查。勞動部舉例,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者如製造業工作、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等,免附扣繳憑單、審查費收據正本、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若是當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之申請案件,得予免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當年1月1日至5月31日之申請案件,附免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以及雇主申請展延聘僱或雇主辦理終止聘僱關係時,免附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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