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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1114 移工請特休假返國探親 雇主可協調日期但不得拒絕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四日臺北報導】由於防疫政策調整,入境隔離規定鬆綁,有移工表示多年未回家想返鄉探親,對此,勞動部提醒,移工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時,請假返國之期日,由移工自行排定,雇主應予同意。若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移工協商調整已排定之返國日期。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移工原排定之返國期日。

 

勞動部說明,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勞動部指出,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移工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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