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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804 企業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全國首例遭裁罰 長達三年且無招募面試紀錄 罰鍰2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五日臺北報導】民營企業總員工人數在67人以上,即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例不得低於1%,未足額進用部分,依人數繳納差額補助費。台北市近期出現首件企業因未足額進用身障者而遭裁罰的案例,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近期將依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開出2萬元罰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一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前述規定者,依第96條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過去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的企業,大多以未足額進用人數乘以基本工資為金額繳納差額補助費的方式,並無因此受行政處分的案例。重建處副處長黃毓銘進一步說明,此次裁罰的企業主因長達3年未足額進用,且發函陳述意見時亦未提供期間刊登招募、面試、進用的紀錄,此外,該處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亦未見企業主動積極申請,所應繳納的差額補助費也未按期繳納,甚至後續移送強制執行,綜合各項事由認定為無正當理由違反身權法裁罰,也是全國首例。

 

勞動局表示,為鼓勵企業足額進用以符法遵,現已提供企業各項協助獎勵措施,包括「職務再設計」服務,由專家進場評估,透過重新設計或安排進行職務流程改善,以及提供輔具等,雇主及勞工均可提出申請。員工總人數在5人以上66人以下的非義務私立機構,進用身障者逾六個月且實際工作地在台北市者,每名可申請5千元超額進用獎勵金,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30個月為止。勞動局並強調,義務進用企業並非繳納差額補助費即可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他規定,建議應從企業內部職缺的合理調整積極展開招募進用身心障礙者。企業可電重建處(02)2338-1600分機5303至530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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