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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616 因疫情移工人數大減 勞動部調整失聯管制作法 6/15至疫情結束失聯人數逾裁量基準不管制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六日臺北報導】雇主在申請日前2年內,聘僱聘外國人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或比例,其申請案將會予以管制,由於疫情影響不可歸責雇主,勞動部調整管制作法,自111年6月15日起至疫情結束,行蹤不明人數超過裁量基準不予以管制,逾比率仍會管制,不過比率計算方式予以彈性調整,將行蹤不明比例之分母計算人數以未受疫情影響前3年期間計算。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底,在臺移工總數66.6萬人較110年同期減少6.6%;另依移民署資料,截至111年4月底,在台失聯移工人數有6萬4,573人。

 

勞動部111年6月15日發函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附表1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裁量基準管制方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其申請聘僱之日前2年內,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逾前揭裁量基準者,勞動部將不予核發許可。

 

雇主聘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裁量基準,事業單位雇主曾聘外國人2-10人,行蹤不明3人以上或行蹤不明比例58.2%以上;雇主曾聘外國人11-50人,行蹤不明4人以上或行蹤不明比例19%以上;雇主曾聘外國人51-100人,行蹤不明6人以上或行蹤不明比例7.6%以上;雇主曾聘外國人101-150人,行蹤不明7人以上或行蹤不明比例5.6%以上;雇主曾聘外國人151人以上,行蹤不明13人以上或行蹤不明比例4.3%以上。家庭類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日前二年內,其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2人以上。

 

勞動部指出,為因應疫情影響,於109年3月17日起入國外國人人數大幅減少所造成之衝擊,經審酌疫情影響屬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為衡平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管制手段與目的,調整就服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及裁量基準管制方式。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日前2年內,其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逾裁量基準者,不予管制,但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逾規定比例者,仍進行管制。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調整行蹤不明比例之分母計算人數為「以未受疫情影響前3年(即106年3月17日至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7日至108年3月16日、108年3月17日至109年3月16日)之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人數年平均值乘以2」;至分子計算方式,維持不變,即仍以申請日前2年內行蹤不明人數扣除已查獲遣返出國人數計算。勞動部提醒,自本函發文日(111年6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就服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及裁量基準規定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之計算方式,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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