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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610 徵才廣告涉就業歧視 罰鍰30萬元以上 一經刊登即屬違法 不因修改免除處分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十日臺北報導】高雄市政府勞工局6月10日公告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名單共計2家,其中有店家直接在營業場所張貼徵人廣告,內容登載「誠徵洗碗歐巴桑」,經查認定屬招募性別及年齡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一家事業單位則以要搬重男性佳為由進行徵人,已直接在招募徵才時,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

 

勞工局指出,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就業歧視禁止的規定,以保障國民均等的就業機會,2家事業單位因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分別遭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呼籲事業單位於徵才招募廣告刊登前留意,避免觸法。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規範雇主從工作者求職階段至解僱離職,不得因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特質」而對勞工有不利之對待。因此雇主如因對特定性別或年齡層等有相關的偏見,而在徵人廣告揭示「限女性」、「男性佳」、「徵女會計」、「徵門市小姐」、「五官端正」、「年齡50歲以下」、「限本地人」等文字,都屬於就業歧視,這些文字都已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進而影響就業機會的平等。

 

現今徵才管道多元,除人力銀行及傳統報紙外,隨著臉書等社群平台興起,許多網路社群亦提供雇主刊登徵人訊息,勞工局強調,違規的徵才廣告只要一經刊登就已違法,不會因為下架或修正而免除法律責任。為避免雇主因不熟悉法令而受罰,勞工局均會針對新設立商號及公司發送宣導摺頁,持續透過法令講座、影音文宣等方式,加強提醒雇主恪遵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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