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最新消息
2026.08.05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與「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及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相關申請及證明書表,自即日生效
分享至:
點閱人數:
73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與「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及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相關申請及證明書表,自即日生效。

 

此次修正主要是更新並統一申請書表格式,明確規定雇主申請相關證明時應檢附的文件清單,以及地方政府核發證明書的確認事項與有效期限,以利實務作業。修正重點在於統一並更新雇主申請「第2類外國人」或「外國技術人力」時,需向地方政府申請核發的證明文件相關書表。

(1)申請書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共7項)

      雇主須檢附下列文件,請地方政府查實後核發證明:

  1.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2. 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3.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4. 加蓋單位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的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以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的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依勞動部115年4月20日相關令及附表辦理)。
  5. 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
  6. 蓋有申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的委託書(未委託仲介或他人代辦者免附)。
  7. 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須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以及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備註:提供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

(2)證明書的核發內容

        地方政府核發的證明書,證明雇主符合下列情事:

  1. 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2. 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3. 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4.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5. 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6. 第2類外國人或外國技術人力預定工作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就業服務法第10條規定的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7. 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8. 無因聘僱第2類外國人或外國技術人力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有效期限:證明書自開立日起90日內有效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