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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內政部令 「依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者,其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 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 八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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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依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者,其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 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 八月一日生效。

 

為獎勵企業與民眾建置太陽能設施,政府於七月三十一日,頒佈行政命令,放寬於「屋頂」建置太陽能板的規定,除對「新建物」申請之行政過程予以簡化之外,對於既有建物樓頂之「高度」、「屋頂突出物」、「露台」、「雨遮」,乃至於地面起算,皆有免計入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之規定。

 
以下為此次法規修正之重點:

1. 大幅放寬「免計入」範圍,降低建築管制障礙

企業在既有或新建建築物上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時,在特定高度內可免計入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等,減少因設置太陽能板而觸及建蔽率、容積率或高度限制的問題:

屋頂:高度自屋頂面起算 ≤ 4.5 公尺(含支撐架,可結合頂蓋)→ 免計入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

屋頂突出物:高度自突出物面起算 ≤ 1.5 公尺 → 免計入。

露臺:高度自露臺面起算 ≤ 4.5 公尺 → 該露臺免依陽臺規定檢討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雨遮:符合特定構造形式者 → 免計入。

地面:高度自地面起算 ≤ 4.5 公尺 → 免計入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 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高度可放寬至 ≤ 9 公尺(含支撐架可結合頂蓋)→ 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

這對工廠、廠房、辦公大樓、物流中心等企業屋頂或空地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大幅降低因建築法規而需變更設計或無法設置的風險。

 

2. 超過建蔽率門檻時需計入(需注意的限制)

建築物建築面積 + 太陽光電設備投影面積合計 超過建築基地面積 70% 時,太陽光電設備的全部投影面積必須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若該基地的法定建蔽率本身已超過 70%,則以法定建蔽率為準,超過時同樣要計入。 企業在規劃大面積鋪設時,需先計算投影面積,避免因合計超過門檻而被迫計入,影響後續使用或違規風險。

 

3. 新建建築物的行政簡化

符合《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的新建建築物,若免申請雜項執照,完工後只需檢附: 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的結構安全證明書 工程完竣證明書 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 向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即可(比照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如此則簡化了部分新建案的行政流程,降低時間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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