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30
勞動部令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第21條之3,於條末增加以下文字:「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於變更作業時,亦同。」以及「第一項之作業,雇主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交付承攬之雇主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57條,第173條,第179-1條,第185-1,第185-2條,第185-3條,第185-4條,第293條,第295條,第299-1條條文字經舊版經比對並無重大差別。是以此次修改之重點,在於雇主交付承攬業務時,以及承攬人交付與下包之承攬商時,都需依照危害辨識、危害評估所發現之危害與風險,依據安全作業指導按部就班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