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修正「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為便於大家解讀,將相關資訊列表如下,並提供簡報供大家參閱。
本次修正,具有多項改變,以下修正前後之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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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舊版規定 |
新版規定 |
修正原因 |
對企業實務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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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勞方代表資格 |
對非《勞基法》適用勞工及主管人員資格說明較不明確。 |
明定非《勞基法》適用勞工仍有勞方代表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代表雇主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不得擔任勞方代表,但仍有選舉權。 |
統一代表資格認定,避免爭議。 |
企業選舉前須重新確認哪些員工可投票、哪些可參選,以免選舉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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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三人以下事業單位 |
規定較簡略。 |
明定勞雇雙方即為當然代表,不須選舉,也不須向主管機關備查。 |
簡化小型企業行政程序。 |
三人以下公司可免辦理選舉及備查程序,降低行政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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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工會辦理選舉 |
未明確規範工會如何決定代表名額及選舉方式。 |
明定由工會依民主程序決定代表名額、公告事項、投票方式,並兼顧各部門、事業場所及工作性質。 |
提升選舉公平性及代表性。 |
有工會企業須建立完整選舉程序及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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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辦理選舉資源 |
無明文規定。 |
新增雇主應提供必要經費、設備及場地,並列舉可支應費用(差旅費、選票印製、視訊設備、雲端服務等)。 |
確保勞資會議能順利運作。 |
公司須預編勞資會議及選舉相關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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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選舉公告 |
公告事項較少。 |
新增公告「單一性別勞工逾二分之一者,其最低當選代表人數」等事項。 |
落實性別平等代表制度。 |
HR須檢視員工性別比例,公告內容需增加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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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代表人數 |
無勞工大量增加時之處理規定。 |
新增主管機關得要求企業檢討代表人數配置,必要時增加代表席次。 |
配合企業規模變化。 |
大型企業快速擴編時,須重新檢討代表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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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候補代表 |
遞補規定較模糊。 |
明定僅於離職或升任一級主管等出缺情形始得遞補;請假、缺席不得遞補。 |
避免濫用候補制度。 |
不可因代表請假就由候補代表代替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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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開會週期 |
僅規定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
新增採固定週期召開,週期間隔不得超過三個月。 |
建立固定制度。 |
建議每季固定排程,避免超過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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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視訊會議 |
幾乎未規範。 |
新增完整視訊會議規範,包括決議程序、身分辨識、電子出席紀錄及共見共聞要求。 |
因應遠距會議常態化。 |
使用 Teams、Google Meet 等視訊開會時,須留存可辨識出席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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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提案程序 |
無明確規範。 |
已提出之提案,除特殊情形或提案人同意,不得改以私下溝通取代。 |
提高程序透明度。 |
HR不得自行撤案或不排入議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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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點-鼓勵討論事項 |
無相關規範。 |
新增鼓勵報告勞工異動、離職率、福利、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
提升勞資會議功能。 |
建議固定提出人力分析及改善方案,提高會議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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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會議紀錄 |
僅要求製作紀錄。 |
新增建議保存五年,禁止偽造、變造、代簽,並明定企業負舉證責任。 |
強化證據保存及防弊。 |
建議建立電子檔與紙本雙軌保存制度,保存通知、簽到表、提案及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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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附件五 |
格式較舊。 |
全面更新備查函、代表名冊、遞補名冊及會議紀錄格式,新增「是否年滿15歲」、「現任部門及職稱」、「工會職稱」、「線上備查系統」等欄位。 |
配合法令修正及電子化。 |
建議全面改用新版附件格式,以免主管機關退件。 |
企業爾後進行勞資會議時,需依照新的規定進行,並儘速修正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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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調整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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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更新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及各項附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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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固定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的勞資會議排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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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修訂勞資會議作業辦法,納入視訊會議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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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會議文件保存制度(至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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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修正勞方代表選舉公告內容,增加性別比例及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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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檢視勞方代表資格及候補代表遞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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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將勞工異動、離職率、福利及工作環境改善列為固定報告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