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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行政院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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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提之「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今日通過,有待立法院之同意及總統之公布。主要重點可分為六項,其中對於癮君子而言的重點,摘錄如後:
修法目的

一、強化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的販賣及展示管理(草案第9條、第13條、第13條之1、第38條)

  • 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
  • 須標示警示圖文。
  • 展示須符合「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 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

二、持有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納入行政罰,並提高罰鍰(草案第15條、第37條之1、第42條之1、第42條之2、第45條之2)

  • 禁止任何人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
  • 持有行為處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
  • 使用類菸品罰鍰提高至3萬元至10萬元。
  • 使用未經核定之指定菸品,維持現有罰鍰額度。
  • 提供一個月緩衝期:緩衝期內查獲者,不罰鍰但仍沒入物品。

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一律以刑罰處罰(草案第25條之1、第26條、第32條、第37條、第45條之1)

  • 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處刑罰。
  • 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

四、入境旅客少量攜帶類菸品之處罰(草案第25條之2)

  • 少量輸入(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處行政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一年內再犯則改以刑罰: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五、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草案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30條、第31條、第35條之1)

  • 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的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
  • 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
  • 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散播風險。

六、建立檢舉獎勵制度(草案第45條之1)

  • 對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者給予獎勵。

以上修法,對持有、使用「電子煙」者,均屬視為違法行為,罰款三至十萬,不可謂之不低。日後請癮君子在吸煙之時,思考自身之荷包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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