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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勞動部令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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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此準則於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明確定義何謂「職場霸凌」,至於成立「職場霸凌」之條件,需同時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以及及下列四款情形:

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因此,就雇主而言,需提供「免於霸凌」的工作環境、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同時保護所有相關人員的隱私。前述防治措施,需依照此「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六條之規定進行,亦即以下八款:

一、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二、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三、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職場霸凌事之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四、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五、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六、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七、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八、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其餘細節,請參看附檔五個由勞動部所提供之檔案與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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