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4
勞動部函 僱用65歲以上勞工者之勞動契約簽訂及應注意事項
勞動部函 僱用65歲以上勞工者之勞動契約簽訂及應注意事項。
本函的用意在提升65歲已然退休之高齡者,得以合理的重新進入職場,使企業可以以經驗之人力持續提供服務並引導新人,能學習必要之專業知識,產生必要之貢獻。
65歲之高齡者,得以定期合約或不定期合約律定,端看勞雇雙方所達成之協議而言,定期即有終止期限,不定期則無最後之終止期限,是以不定期於解除契約時,需要按照勞基法之規定予以解職。而定期契約雖有具體終止日期,但亦可由雙方同意後延展或重定新約,而方之年資則需前後合併計算。
勞工(無論是否高齡),與雇主簽訂定期契約,若契約期限未到,而雇主依勞基法第第11條或第13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時,仍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