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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勞動部函 為落實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規定,請加強宣導並提升事業單位法令遵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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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規定,請加強宣導並提升事業單位法令遵循能力。

 

本函示之目的在提醒企業,員工請病假若一年間未逾十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亦即企業於進行績效考何時,不得將一年度請病假「十日以內」之員工,給予較差之評價,進而導致其他後續之不利處分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

 

企業於推動績效考核時,對於員工有必要而請之病假,應給予更高之同理心,關注其之健康權益,而非依硬性之規定給予不利之處分,導致員工抱病出勤而影響後續之健康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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