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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勞動部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及違約金返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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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及違約金返還事項。

 

此公函所揭示之重點如下,企業雇主與勞工簽訂服務年限以及賠償條款時,需依照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辦理。是以,雇主不得任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否則約定「無效」:

1. 雇主為勞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該培訓費用。
2. 雇主提供合理補償,讓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

雙方於約定時,必須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且需綜合考量以下三點:

1. 培訓期間與成本
2. 人力替補可能性
3. 補償額度與範圍

簡言之,雙方約定內容,不得超過必要性與合理性之範圍,否則雙方之約定即行無效。此外,若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導致契約提前終止時,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

 

對事業單位(雇主)而言,應遵守以下事項,以避免因服務年資限定或賠償條款不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導致勞資不必要之糾紛。

1.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合法且合理
2. 需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否則無效。

 

同時,若遇有以下之情形者,雙方不得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也不得要求勞工返還費用或違約金:
1. 例行性教育訓練
2. 一般在職訓練
3. 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
4. 依法必須辦理的法定訓練

 

若雇主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補償時,必須明確告知勞工前述條件。倘勞工於約定之條件內提前離職時,雇主僅能約定服務年資之比例,要求返還尚未履行期間的金額,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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