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最新消息
2026.05.18
有關雇主願意負擔移工來臺工作前相關費用,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得否受雇主委任辦理匯款相關事宜疑義一案,請查照
分享至:
點閱人數:
74

此次勞動部發函就「雇主委任辦理匯款相關事宜」做出三點要求,其重點在於:

一、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核心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的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以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822號判決之意旨:違規重點在於收取標準外款項的利益是否歸於自己或第三人。若收取目的是代委任人償還款項,且清償利益歸於委任人(雇主),則不構成違法。

 

二、雇主自願代付移工來臺前費用之處理原則
雇主倘自願負擔移工來臺前的訓練費、證照費、機票費等相關費用,原則上可行。
惟其合法條件為:
國外費用必須明確且有相關收據,讓雇主清楚知悉。
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取得雇主書面同意。
機構僅為代轉支付(代為償還),清償利益歸於雇主。

代收款項轉交或代匯款給國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尚無不可,但主管機關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防止重複收費之控管機制
為避免國外機構仍向移工收取雇主已代付的費用,後續若有爭議,主管機關將進行查核,並檢視:「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及「規費及來臺工作所需費用」欄位,有否扣除雇主已代為繳付之相關費用。若該欄位未扣除雇主已代為繳付的相關費用,則視個案進行調查。所依據的法規則為《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

 

總結而言,只要是「代付代轉」、利益歸於雇主、有明確同意與憑證,就不屬於收取不正利益;但必須注意切結書的扣除紀錄,以避免被認定為重複收費而遭查處。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