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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勞動部公告:預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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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部115年5月8日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目的為強化高風險作業自主管理、提升危險物質與特殊作業安全、保障非僱傭關係工作者(含自營作業者、外送員),並配合近期重大事故案例及國際經驗,新增或修正相關義務。以下,依修正條文之順序列出重點:
 
高風險作業風險評估與通報義務(修正第21條之3) 雇主使勞工從事具墜落、倒塌、崩塌、火災、爆炸等危險之作業前,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採取預防措施,且作業前須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強化事前預防與政府監督。
機械設備維護作業安全(修正第57條) 新增規定:雇主於勞工從事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的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前,應依作業場所狀況與危害特性,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作業勞工周知。避免維護作業時的意外啟動或危害。
堆高機搭載人員作業(修正第116條) 刪除原但書中「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貨叉等部分」的例外規定,積極推動改用高空工作車從事高處作業,全面提升安全性。
危險物及有害物輸送作業(新增第179條之1) 從事灌注、卸收等作業時,雇主應確認所輸送物質之種類、性質及相容性,確保輸送對象正確無誤,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防止錯裝或不相容物質混合引發事故。
四氫化矽(矽甲烷)作業(新增第185條之1) 因其具自燃性(暴露空氣即可能劇烈燃燒或爆炸),雇主作業前應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硝酸銨作業(新增第185條之2) 因應國際重大事故,考量其為氧化性固體,受熱或接觸火源易爆炸,雇主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有機過氧化物作業(新增第185條之3) 因應國內重大事故,其具高反應活性,達自加速分解溫度時易劇烈放熱分解,雇主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熱媒油作業(新增第185條之4) 熱媒油於高溫運作,若洩漏、油品劣化(閃火點降低)或混入水分,易引發火災或爆炸,雇主應採取相應預防措施。
廢棄物處理(修正第293條) 明確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及排放,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滅火藥劑洩漏(修正第295條) 發生噴發或洩漏致有缺氧、窒息危害之虞時,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措施。
密閉空間作業(新增第299條之1) 冷藏室、冷凍室、地窖及其他密閉設施內部作業時,其出入口之門或蓋等應有不致閉鎖(可從內側開啟)之措施,防止人員受困。
職場不法侵害防制(修正第324條之3) 強化雇主對職場不法侵害(含霸凌等)的調查處理機制及預防、保護措施。
外送平台作業(新增第325條之1) 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外送員)使用機車、自行車等工具履行作業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採取相關危害預防措施。
自營作業者責任(修正第326條之1) 將「準用」修正為「適用」,明確自營作業者之職業安全衛生責任,避免適用範圍疑義,強化其法定義務。
 
 
整體而言,本次修正大幅提升事業單位(含平台業者)在高風險作業、危險物質、密閉空間、外送作業等方面的主動管理責任,並將保護對象擴及非典型勞動者。違反規定若導致重大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可能面臨較高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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