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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5年4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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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5年4月13日生效。

 

就業安定費之收取,本為臺灣之勞動力市場於引進外國移工時,雇主在國內求才無法獲得同等勞動條件之本國移工時,依據雇主申請之外籍名額與勞工核配比例,所定下之數額。此一安定費屬於「專款專用」性質,實際運用則由勞動部決定。

 

此次修正,考量國內人口結構之變化,在生育率大幅下滑,以及本國就業者的工作取向,導致市場缺乏所需之勞動力,再加上老人家佔人口比例之持續攀升,因此在引進外籍移工之政策上必須做出大幅調整,以適應眼前及未來之需求。前述就安費新訂之金額,已於4/11/2026年公告,於4/13/2026實施。

 

相關數額,請參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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