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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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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四月九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勞動部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第3997次院會審議後通過,修正條文將俟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

二、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本次修法後,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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