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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勞動部公告 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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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草案。

 

此一草案係針對外籍移工來台,雇主所需繳交之「就業安定費」金額進行修正。其中,主要修正乃針對「針對弱勢、特殊需求及高需求家庭,包含家有未滿十二歲身心障礙、罕見疾病、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資格家庭之兒童及未滿六歲發展遲緩兒童、或多子女長者家庭」,調降前述雇主之就業安定費,以減輕彼等之負擔。

 

家庭幫傭工作類之就安費收取基準變動如下:
1. 依審查標準第十二條附表一計算點數合計十點以上者,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2. 依審查標準第十二條附表一計算點數合計未達十點者,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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