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7
勞動部令 核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39條等規定,有關雇主聘僱人員得納入所定「國內勞工」及「本國勞工」人數計算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核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39條等規定,有關雇主聘僱人員得納入所定「國內勞工」及「本國勞工」人數計算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此次函釋令,重點在針對「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所謂之「國內勞工」及「本國勞工」之定義,做出更包容與寬廣的解釋,以面對臺灣缺工的現實危機。函釋令中明言,「國內勞工」及「本國勞工」之人數包含以下之人: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
三、前二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此後,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配偶),符合依親或居留條件,皆可認定為本國勞工,即或配偶亡故,只要依法繼續居留工作者,皆視為本國勞工。
